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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2025-11-07 09:04  点击:[]

各相关单位:

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沈阳建筑大学章程》(沈建办字〔2023〕17号)《沈阳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沈建学科字〔2024〕238号)《沈阳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组成办法(试行)》(沈建规字〔2016〕277号)规定,学校第三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为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学校决定启动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现将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1.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换届,换届名单见附件一。

2.新一届分委员会修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并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分委员会的组成

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和委员若干人,总人数应为5~11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分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无不良学术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新增、连任委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3/4个任期(计算时间起点为2026年1月1日)。

6.委员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57周岁。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等校内在岗在聘教授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学术分委员会换届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学术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领导,有序开展换届工作。

2.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3.各学院(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组成应予以公示。

4.各学院(部)应严格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学术委员会组成办法(试行)》(沈建规字〔2016〕277号)要求,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1~3人(需排序)。

5.各学院(部)于11月11日前将学术分委员会换届领导小组名单,于11月26日前将新一届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电子稿发送至邮箱。

电话:24694359

邮箱:ghc@sjzu.edu.cn